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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6 | 专家解读下月起实施的《新处方管理办法》

标签: 处方管理办法 

专家解读下月起实施的《新处方管理办法》
“天书处方”“一药多名”不许混了

      新《处方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主要针对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办法,会为患者就医带来什么样的改变?本报特邀市立医院北区药剂科薛苏冬主任、医政科吴文华科长解读新办法。薛苏冬、吴文华称,与现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对处方的开具有了更严格的要求,更加保障了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合理性,同时也势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看病贵问题。

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手中处方“活”起来
解读:
     "抗感染一号、抗感染二号"拿着这样的处方,不要说患者看不懂,就是拿给其他医院的医生看,医生往往也是一头雾水。拿着这样的只有当事人才知的"代码"处方,患者只能老老实实地被"套"住,根本别想换地方购药。
      为更好地保证患者的知情权,新《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新办法同时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除特殊情况外,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再难遇上“搭车”者  
解读:
     皮肤外伤性感染,一般是革兰氏阳性菌所致,根据用药原则,医生首先应想到的是头孢菌素Ⅰ代,如果医生为其开了较贵的广谱头孢菌素Ⅲ代,用药的不合理性就会很清楚地在处方上体现。
     新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这个规定使药剂部门在发药时能更好地对处方的合理性进行审核。这不仅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同时也杜绝了搭车开药、开大处方的情况。
     除此之外,该《办法》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开具处方及用法用量上都更加严格,从而保证用药安全,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不会糊里糊涂多吃药
解读:
     药品一般有两个名称,一个是国家药典委员会规定的通用名,另一个是它的化学名。为了便于区别其他药厂的产品,药厂一般都要给自己的产品再起一个商品名。比如大家熟悉的"白加黑"、"泰诺"等都是商品名,它们均是解热镇痛的"对乙酰氨基酚"。
    不要说患者,面对层出不穷种类繁多的药品商品名,就是一些从医多年的老医生甚至药师也会有搞不清的时候。不明就理的患者通常认为不同的药品名称就代表着不同的药,因此很容易把不同商品名的同一药物重复使用,无形中使用同一药物的剂量增加了许多倍,从而增加了药物的毒副作用。曾有糖尿病患者,将几种不同商品名的同一降糖药同服,结果发生低血糖性休克。
     今后,医生在开处方时不能再使用诸如"泰诺"等字样了,而必须使用通用名如"对乙酰氨基酚"。新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用通用名开处方可使患者更加清楚药品的成份,从而避免同时服用不同商品名称的同一种药物,提高用药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不用再花冤枉钱
解读:
    同一种药品有数个名称的现象大多存在于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的药品中。这类药品竞争激烈。为打进医院,各药商必然使出浑身解数,部分药商甚至不惜采用给开方医生回扣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促销成本均由消费者埋单。
    《处方管理办法》在强调了开具处方需用通用名时,药品进入医院也有相应的限制。新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这也就严格限制了药品采购行为。无论是医生,还是药房工作人员以及药商都无法再做小动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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